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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晨品公寓供应方案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建保障[2017]182号)、《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长房管规[2021]1号 )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公租房项目情况,制定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晨品公寓供应方案,具体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延安西路1234弄,共有公共租赁住房 116套,住宅建筑面积约为5902.98平方米。房屋根据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进行装修,配有空调、床、床垫、床头柜、衣橱、电磁炉、脱排油烟机、电热水器、浴霸等日常生活设施和电器设备。

供应对象

1、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登记在本区机关企事业社会组织的的单位职工、引进人才及本区常住人口。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优先供应,经区人才办、区商务委、区房管局、区临空办、区投促办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单位集中申请:

1)符合区域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时尚创意产业、航空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以及现代金融、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

2)新引进的符合“引大引强”规模标准或具备良好成长前景的企业。

3)结合本项目特点,适当向时尚创意产业重点企业倾斜。

、供应对象

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区机关企事业、社会组织的单位职工、引进人才及本区常住户口的人员。

为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作出特殊贡献的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职工可优先供应。

优先供应对象需经区人才办、区商务委、区房管局、区临空办、区金融办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单位集中申请。

、供应标准

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以下供应标准:

1、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

2、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3、单位集体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可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以上(含二居室),可安排一个家庭入住或拆套安排入住。成套住房拆套使用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拆套安排入住的,须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优先供应对象可适当放宽。

四、申请主体

申请分为单位集中申请和职工(职工家庭)申请二种方式:

(一)单位集中申请的,由单位统一办理申报等事项,并承担相应义务。拟安排入住的本单位职工(职工家庭)应作为单身申请人或家庭提出申请。

(二)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不含本市公共户口),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本市公共户口),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3、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4、优先供应单位部分申请人暂不符合“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须由承租单位书面承诺并在与长宁公租房公司签订《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后的一年内完成办理本市公共户口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及社保证明,并将材料补充提交给长宁公租房公司。逾期未提交材料的,由承租单位负责清退。

(二)单身本区区筹公共租赁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3、对正在申请其他区区筹公租房、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已经取得《上海公共租赁住

房准入资格确认书》、《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登录证明》、已入住其他区区筹公租房、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办结、退出其他区区筹、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系统或房源后,方可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六、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填写准入资格申请表,并向长宁公租房公司受理窗口提交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单位集中申请时,应提交单位申请材料和本单位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可以按照“全程网办(随申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规定流程在长宁公共租赁窗口现场提交材料;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的材料属证明类的,须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个人或家庭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

1、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2、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4、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6、主申请人的社保缴费证明。

7、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工作证明。

8、主申请人在职的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单位申请,除应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

1、单位委托书;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八、申请受理

经核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保障中心出具《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九、房源供应

申请人将根据《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供应轮候选房规则》进行排队轮候网上选房。在轮候选房期间,准入资格确认书到期的主申请人可在到期前2个月向我司提交新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取得新一轮准入资格确认书的主申请人登录轮候选房系统重新激活轮候选房序号。轮候选房期间,准入资格确认书到期时仍未取得新的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原轮候序号作废,在取得新的准入资格确认书后重新登录轮候选房系统排队。

十、租金标准

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价格执行,并报区房管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市场价格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签订租赁合同的租金参照当期备案价格执行,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十一、单位承租房源使用

承租单位在首次签约、合同期内变更、续租时申请人员仍在资格审核中,承租单位可先与长宁公租房公司签订《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合同补充协议》,承租单位在六个月内安排取得《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的人员入住,在此期间该套(间)空置房屋不得使用,空置期房屋租金由该单位承担。如超过六个月,被审核人员未通 过区筹审核资格或房屋空置的情况,长宁公租房公司可收回该套房屋。

十二、续租

合同期满的承租人仍需租赁的,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长宁公租房公司同意后,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交齐审核材料。经区保障中心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长宁公租房公司凭新出具的《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准 入资格确认书》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的,则视为放弃续租,租赁合同到期后长宁公租房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随即终止,并收回房屋。

十三、退租及过渡期申请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到期之日退出原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提出过渡期申请,经长宁公租房公司同意后签定《过渡期合同》,过渡期内月租金按原当期市场评估价格收取。过渡期到期之日,长宁公租房公司收回房屋。

1、原承租个人或单位承租的原居住使用人如有困难的,经审核承租人可申请不超过原《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一个月的过渡性居住期。

2、原承租个人或单位承租的原居住使用人在沪购买期房(包括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未通过准入资格审核,经审核承租人可申请过渡性居住,过渡性居住时间自承租人网签房屋购买合同之日起计算,不超过原《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六个月。

3、公租房保障对象在本市市筹、区筹公租房累计承租或居住满六年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不拥有产权住房(期房除外)及承租公有住房、且提出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过产权住房出售、赠与行为及公有住房承租转让行为。

(二)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遵守租赁合同及公租房管理各项规定,信用记录良好。经核查住房状况符合过渡居住申请条件的,长宁公租房公司可与其签订市场化住房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赁价格由长宁公租房公司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按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合同到期,相关对象仍符合过渡居住申请条件的,经长宁公租房公司同意并通过上海长宁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住房核查后可续签1年,租金水平进一步上浮30%;续签合同期满应当退出该套住房,不得再次续签。

十四、备案

本供应方案报区房管局备案。

十五、其他

1、本供应方案由长宁区公租房公司负责解释。

2、本供应方案由区房管局监督实施。

3、本供应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市、区公租房相关政策调整,本方案也做相应调整。

 

 

 

上海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