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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筹公共租赁住房换租工作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3〕437号

    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机构:
    今年以来,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加大,承租人调换租赁房源的需求有所增加。为做好市筹公共租赁住房换租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接换租他处项目
    租赁一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承租人,可按合同约定退租后,申请换租他处已进入常态化选房配租阶段、尚有剩余房源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填报《市筹公共租赁住房退换租申请表》。经原项目运营机构审核确认后,至意向换租的项目参加常态化选房配租,并在五日内至原项目运营机构办理退租手续。未按期退租的,由运营机构强制清退,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本人(本单位)诚信记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提交《市筹公共租赁住房退换租申请表》并经原项目运营机构审核确认后,未和他处项目签订租赁合同的,仍应在五日内退出原租赁住房;退租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提出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换租后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按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确定,且期间不得再次换租。 
    二、重新申请准入资格并租赁他处项目
    租赁一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退租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的,可向原租赁项目运营机构申请不超过二个月的过渡性居住期。
    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填报《市筹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性居住申请表》。经项目运营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在原租赁住房继续居住至过渡期满。过渡期间,相关对象视作已退租,可以按规定重新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同时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金支付至过渡期满之日止。在过渡期内未能签订他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过渡期满仍应腾退原住房。未按期腾退原住房的,由运营机构强制清退,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本人(本单位)诚信记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申请单位)在同一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过渡期。
    三、其他事项
    原租赁合同对退租约定提前通知期或违约金的,承租人退租前应按约定履行提前通知、支付违约金等义务。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